五臟遺精
五臟遺精
病證名。因五臟病變所致遺精的統稱,分稱肝遺、心遺、脾遺、肺遺、腎遺。五臟各得其職,則精藏而治。若一臟不得其正,甚者必影響心腎藏精功能而致遺精。獨因腎病遺精者治其腎,由他臟而致者,則與腎臟兩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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