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場
證名。疔瘡周圍紅腫局限者。出《證治準繩·外科》卷二,疔腫之周圍,根據火毒之嚴重程度,其紅腫有局限而邊際清楚者,有散漫而界限不清者。前者稱之為護場,或名有護場,即該疔瘡有保護場之意,易治;后者正相反,名為不護場,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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