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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1-11-11 14:44:21

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加強對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制定了《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和《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并將《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作為衛生部1994年印發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1994〕第30號)的第五部分。現將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和基本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試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
附件:1.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2.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衛 生 部
中醫藥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醫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零售藥店申請設置的中醫坐堂醫診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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