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通知
衛醫發〔200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本單元考試成績無效:
(一)進入考場時,未按要求將所攜帶的規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經告誡不改的;
(二)開考后,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場或者醫師資格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告誡不改的;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試題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標記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記載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的紙質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一)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在規定時間內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或者填寫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的;
(五)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答案內容的材料帶出考場的;
(六)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七)同一類別同一考場實踐技能考試主觀題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開考后,被查出攜帶通訊工具或電子作弊設備的;
(九)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或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一)考生在考試區域利用通訊工具或者電子設備發送試題答案或試卷內容的;
(二)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當年本單元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由考點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由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并2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處理由考區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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