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第 6 頁
四、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
持續擴大基層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成效,鞏固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補償機制、藥品供應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綜合改革,繼續加強基層服務網絡建設,加快建立全科醫生制度,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發展。
(一)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管理、補償機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綜合改革措施,鞏固基層改革成效。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地方政府要將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項補助以及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中央財政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實施后對地方的經常性補助機制并納入預算;加快落實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轉。健全績效評價和考核機制,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二)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鞏固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成果,落實基本藥物全部配備使用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序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同步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和支持政策。對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政府可結合實際,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其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鼓勵公立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三)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根據各地基本藥物使用情況,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適當增加慢性病和兒童用藥品種,減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藥品,保持合理的基本藥物數量,更好地滿足群眾基本用藥需求。2012年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并適時公布。逐步規范基本藥物標準劑型、規格和包裝。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增補,不得將增補權限下放到市、縣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合理控制增補藥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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