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81號)第 17 頁
同一藥品:指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名稱、同一劑型、同一規格的藥品。
(六)藥品重點監測,是指為進一步了解藥品的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研究不良反應的發生特征、嚴重程度、發生率等,開展的藥品安全性監測活動。
第六十四條 進口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可以委托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中國境內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規定,履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義務。
第六十五條 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疫苗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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