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 2 頁
m.x3hz.cn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7-4-1 20:55:05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適應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導和扶持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推行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引導和扶持養殖結構的調整,推行對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加強對圈養家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開展對家畜的血吸蟲病檢查和對感染血吸蟲的家畜的治療、處理。
第十七條 禁止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行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防治設施;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防止釘螺孳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退耕還林、長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航道工程建設,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流行病學資料、釘螺分布以及孳生環境的特點、藥物特性,制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范。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藥物殺滅釘螺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藥物殺滅釘螺7日前,公告施藥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范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殺滅釘螺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
第二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血吸蟲病監測等流行病學資料,劃定、變更有釘螺地帶,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有釘螺地帶。
禁止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牛、羊、豬等家畜,禁止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和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地帶設立警示標志,并在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釘螺地帶決定后予以撤銷。警示標志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警示標志。
在有釘螺地帶完成殺滅釘螺后,由原批準機關決定并公告解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血吸蟲病的監測、篩查、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處理工作,開展殺滅釘螺、血吸蟲病防治技術指導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應當告知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對該地區的血吸蟲病進行監測。
第三章 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血吸蟲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控制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的需要,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下列應急處理:
(一)組織醫療機構救治急性血吸蟲病病人;
(二)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分別對接觸疫水的人和家畜實施預防性服藥;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
(四)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在有釘螺地帶設置警示標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觸疫水。
第二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確有釘螺地帶范圍、預防性服藥的人和家畜范圍,以及采取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的措施;
(三)指導醫療機構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疫情;
(四)衛生主管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并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因防汛、抗洪搶險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采取防護措施。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第二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組織開展對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血吸蟲病以及家畜血吸蟲病的篩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藥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治療。
第二十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蟲病檢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應當實施藥物治療;植物檢疫機構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應當實施殺滅釘螺。
凡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攜帶釘螺的植物,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經檢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運。
文章錄入:管理員 責任編輯:中醫五絕網
- 網友評論:(只顯示最新10條。評論內容只代表網友觀點,與本站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
- 綠色通道
- 精彩推薦
- 最新推薦

[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 01-04 
[醫藥考試]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 12-01 
[五絕動態][組圖]張劍鋒應邀參加第三期難治 10-20 
[醫藥資訊][組圖]第三期難治病明中醫學術沙 10-19 
[醫藥資訊]符合條件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納入 09-28 
[五絕動態][組圖]五絕指針療法確定為2015百 08-15 
[五絕動態][組圖]定興縣五絕指針按摩服務中 07-29 
[五絕動態][組圖]張劍鋒應邀參加首屆華企峰 07-27 
[醫藥資訊][組圖]首屆華企峰會2015百項健康 07-27 
[醫藥考試]首批中醫類別實踐技能考試國家基 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