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 3 頁
第九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第十條 企業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托技術交易中介機構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尋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有權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與生產企業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以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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